没收财产和罚金都是针对犯罪人的合法财产
(1)没收财产和罚金都是针对犯罪人的合法财产;没收制度针对的是违禁品和微。
罪所用的财物。
(2)不得以没收的财物来代替或折抵没收财产。(三)剥夺政治权利
第54条 [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]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:(一)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言论、出版、集会、结社、游行、示威自由的权利;(三)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;
(四)担任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
第55条[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]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,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。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。
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,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,同时执行。
1.概念: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。
2.内容:(1)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包括村委会、居委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(2)言论出版、集会、结社、游行、示威自由的权利。注意:管制犯,未经批准不得行使本项权利这只是一种限制,并未被剥夺。(3)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,包括领导职务和一般职务(4)担任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。不可以担任领导职务。但可以担任一般职务。
3.适用对象。
第56条[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、独立适用]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;对于故意杀人、强奸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毒、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,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。
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,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。
第57条[对死刑、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]对于被判处死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,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。
(1)应当剥夺政治权利。
①对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②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,应当剥夺政治权利。(2)可以剥夺政治权利。
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,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。这里的“严重破坏社会秩序”是概括规定,包括严重经济犯罪、严重贪污受贿、严重渎职犯罪等。